校园网络使用管理制度
校园网络资源是学院用于教学的投资,只能用于工作。为规范校园网络用户的管理,确保网络资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结合《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涉及的网络范围包括学院各办公地点的局域网,办公地点之间的广域连接、学院各片区和Internet出口以及网络上提供的各类服务如Internet电子邮件、代理服务及教学办公平台等。
2.信息中心作为学院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网络上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控制。在党务工作部的监督指导下信息中心选派专人对学院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和备案。
3.校园网络的用户在使用网络资源的过程中必须遵循:
(1)任何人不允许在网络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出现在网络上,如出现要追查责任。
(2)学院网络结构由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管理维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更改网络结构。办公室需要装交换机等设备,必须事先与网络管理员取得联系,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个人电脑及实验环境设备等所用IP地址,必须按所在地点网络管理员指定的方式设置,不得擅自改动,擅自改动者将受到处分。
(3)严禁任何人用任何手段,蓄意破坏学院网络的正常运行,或窃取学院网上的保护信息。
(4)学院网上服务如DNS、DHCP、WINS等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网上擅自设置该类服务。
(5)为确保广域网的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利用邮件、FIP共享等在广域网中传送超大文件。
(6)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网上私自设立BBS、NEWS、个人主页、WWW站点、EIP站点及各种文件服务器,禁止在学院网络上操作任何形式的网络游戏、网络电影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7)任何部门和个人因高度重视学院的技术秘密和文件秘密的保护,对于需要上网的各类保密信息,必须保证有严密的授权控制。
(8)学院禁止任何人私自订阅电子杂志,因工作需要的电子杂志,经审批后由学校集中订阅和管理。
网络电教中心
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区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切实为教学、科研、培训、管理工作和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学院成立校园信息安全工作领导组,对校园网络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检查。
2.信息中心在校园网络安全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维护进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3.校园网用户在申请接入外网时,应提供详细、真实个人信息并报本处室领导批准,由牵头处室领导、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信息中心方可办理用户入网工作,其他人员无权将设备接入校园网系统。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无特殊原因,均采用用户单位和用户个人的汉语拼音名(或缩写)作为用户名,用汉字字符作为描述,以保持用户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4.任何教职员工、学生在校园网申请的IP地址、E-mail地址、账号密码等不得转让他人。校园网的接入部门和用户未经主管领导和信息中心批准,不准与其他互联单位联网,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取得学院和信息中心许可接入校园网的联络单位必须与学院签署协议,并保留协议副本备查;发生费用情况,按已有协议办理。信息中心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提出警告并有权停止服务。
5.网络上的信息发布应遵循《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凡涉及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用户应采取加密措施,明确责任、专人管理,确保安全。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漏学院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⑴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⑶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⑸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⑹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⑻损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院声誉的信息;
⑼扰乱正常教学、科研及学院工作秩序的信息;
⑽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8.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⑴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络或使用其资源的行为,对校园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活动;
⑵未经正规渠道审批,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信息的活动;
⑶未经允许,对校园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活动;
⑷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活动;
⑸其它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9.用户的通信自由、通信内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0.违反本制度第7条、第8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赔偿;情节严重的,可给予三个月以内禁止入网的处罚,必要时可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入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