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学习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每年学校接到下达的名额指标后,启动本年度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评定工作启动后学生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由提出书面申请的学生所在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核实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后,向本学院报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初审名单并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