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支持革命老区社会和经济建设,促进老区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院的工作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院教育教学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院由公民宋建民投资举办,接受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和山西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工作指导。
学院为非营利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由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名称与校址
第六条 学院名称为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校址设在太原市和平北路东流街。邮编:030027。
第七条 学院自觉接受山西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办理“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注册。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根据老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产教融合、特色办学,不断优化教学结构和资源配置,为老区中小微企业、医疗服务一线培养素质高、业务精、技能强、适应岗位周期短的高等职业技术型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四章 办学规模和学制
第十条 学院根据省政府批复成立之初办学规模为3000名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在此基础上逐渐稳步发展,十三五末达到在校生6000人的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制三年,招生对象为应、往届高、初中毕业生。
第五章 学科门类与专业设置
第十二条 学院办学类型为综合性高职院校。
学院设设置以护理、助产、眼视光技术、医疗美容技术等相关医学类;市场营销、会计电算化、酒店管理等财经类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逐步增设药学、食品工程类专业。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采取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普通中专和继续教育的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教育教学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做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学生就业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按国家规定,颁发大学专科、普通中专和成人毕业证书。
第七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代表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行政管理团队、中共党组织等组织。
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以院长为核心的学院行政管理团队是执行机构,负责学院日常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对理事会负责。学院党组织依法开展党建和思政教育工作,对上级党组织负责。
学院依法办学。理事会、行政管理团队、党组织之间分工负责、团结合力、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学院首届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推选,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换届时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和理事会推选,理事长由新的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专家代表、老促会代表、学院行政领导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院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助理1人、秘书1人。
(三)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四)理事增补,由举办者或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随时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
3.本人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事规程: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由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学院发展的根本利益的规则。
(二) 学院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理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 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四)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制度,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六) 理事会应对所议议题形成会议记录,重大事项还要撰写会议纪要印发或存档。会议记录一般由理事长审核签名。形成理事会决议的会议,出席会议的所有理事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人事财经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人事财经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服务于行政管理团队。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学院实际和发展状况,核定学院岗位编制。
2.核定学院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标准。
3.核定学院各项事业经费支出范围及比例,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分析。
4.按月审核学院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各项经费按理事会批准的预算执行。超出预算部分在预算总额5%以内或未列预算的应急支出,经人事财经委确认后先予追加,并报常务理事会追认;超出预算6%以上者须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5.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按季公示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全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决策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服务于行政管理团队。主要工作职责:
1.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和专业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措施。
2.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3.审议、指导学院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审定新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学设备计划。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评议、推荐校级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评定院级优秀教材,向学院推荐优秀教材名单。
4.审定校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审议、申报校级教学研究项目。评定校级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及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审议、推荐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5.审定学院教师评审职称人选。审议和推荐学院教学管理、系部负责人人选。
6.指导建立学院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
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会同教学督导委员做好教学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或两名以上理事提名,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聘任。
院长、副院长组成学院行政管理团队。
学院各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报理事会备案后任命。
第二十三条 院长及行政管理团队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按照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规定开展工作,对上级党委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对全体教职工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通过深化改革,建立符合学院特点的人事制度,强化岗位意识,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全员聘任制;实行德、劳、绩、效统一考核的工资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自筹、社捐、公助等多种途径筹措办学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以盈利为目的。
1.举办者投入
2.社会捐助或投资
3.政府资助或奖励
4.学杂费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三条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学院财务部门由理事会直管,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学院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和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用于学院的持续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和侵占。
第三十七条学院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依法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九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
(二)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标,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共计四十条,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