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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06 16:35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4047
 

院务委员会:

学院《关于清理整顿我院收费项目(标准)的情况报告》收悉,根据省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的实际情况,为规范我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学院向校外人员或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对有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要采取招标的方法,力求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二、学院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档案资料查阅费。为毕业两年后的学生,查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次收费标准5元。

2.复制费。为学生提供复制服务的,可收取复制费,纸张复制收费标准为:A4B5纸每张0.20元,A3B4纸每张0.40元。

3补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申请补领证卡的,收取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学生证首次补办6元,二次补办10元;补办图书借阅卡每张10元,“校园一卡通”每张20元。

4.培训费。除强制性培训(学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强制性培训班,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培训收费规定执行)外,学院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学生考试不及格需补修补考的,首次补考收取补修费每科20元,重新补考的每科收取补修费50元。

5.上机(上网)服务费。学院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在课余时间利用计算机室的计算机,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元。

(二)学院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体检费。在医务室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时,代收体检费。体检费(包括内、外、皮肤、五官科等常规检查以及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透视、ppt、结核菌素试验等)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2.军训服装费。在组织入学新生军训期间,可按实际进价代收军训服装费。

    3.教材费。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预收教材费,并按教材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学生公寓床上及生活用品。学院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明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项目和价格,按进价代收。

5.专业服装费、校服。医护专业需统一配备专业服装,按照实际进价收取。学院统一为学生制作的校服,按实际成本费代收。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实习、实训意外伤害保险费,收费按照各委托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7.学院为方便学生,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考务费用(执业护士资格证、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职业技能证考试、普通话考试、专升本、对口升学考试等),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代收。

8.其它费用。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院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加强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使用和管理

1.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学院事业性收费,不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院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元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元收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严禁由学院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 除上述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项目和标准外,确需向学生另行收取服务性费用或接受委托为有关部门代收费用的,须经学院批准或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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