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山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参照《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代表和组织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换届和召开(或临时召开、延期召开),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组,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开支。
第五条 学院行政领导要支持教代会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执行教代会依法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 教代会支持学院法人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干部、人事、分配、教学、后勤等制度的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计划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即“审议建议权”)。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学院法人颁布施行(即“审议通过权”)。
学院行政起草方案,工会参与方案的拟订。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审议,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学院法人颁布实行。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施行,学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学院法人颁布实行。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工资、福利及相应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即“审议决定权”)。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即“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是教代会行使评议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民主评议工作由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主持进行。被评议的学院领导干部分别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做述职报告,由全体教职工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提出奖惩任免或改进提高的建议。测评可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评议优秀的干部,可建议上级党组织、行政部门进行奖励、提拔;对教职工代表认为不称职的干部,可建议降职使用或就地免职。如实整理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包括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报学院董事会。评议结果可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反馈。
教代会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五、听取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事项的报告。对报告中教职工代表有疑义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
六、讨论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以及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通过各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院有聘用关系的在岗教职工,均可以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产生
一、一般以处室为单位推荐候选人,由全体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选举方案执行)。
二、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建设和改革中成绩突出,在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起骨干作用。
(二)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师生说话办事,为广大群众信任和拥护。
(三)有议事能力。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关心全局。
三、代表的构成: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按照全院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产生。代表总数中教师占百分之四十左右,院、处两级领导干部占百分之三十五,其他职工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青年职工、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院、处两级领导干部是指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即需要参加教代会主席团和担任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候选人,经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后以普通代表身份参加代表团活动。
五、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与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议案并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咨询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项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调离本院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进行撤换: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严重失职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并补选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在预备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二、主席团成员由各学院党政、工会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三、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四、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召开教代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召开会议前一周,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二十条 教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为通过。教代会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教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临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一、涉及学院局部或少部分职工利益的事项;
二、对职工代表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问题需要授权作部分修改补充的。
教代会对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校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认真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通过教代会进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应当公开的内容;
二、教代会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真实性、合法性;
三、学院行政根据教代会的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对重要问题给予及时答复或说明;
四、教代会对校务公开及整改措施予以民主监督。
要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必须通过校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审议,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既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与教代会
一、学院工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人选依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严格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二、学院工会委员会(执委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运用各种形式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教职工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权利的意识;
(二)、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准备工作;
(三)、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组建方案;
(五)、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六)、大会闭幕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
(七)、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八)、组织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
(九)、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十)、定期培训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十一)、受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代会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支持和维护,召开教代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教代会。
20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