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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勤工俭学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6 15:06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9976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保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4、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5、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6、无违反学校校规校纪现象。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推荐上岗,竞聘上岗等形式,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根据具体岗位性质,确定上岗人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为临时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与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对擅自离岗学生,扣除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部门应确保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其本人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  勤工俭学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及素质为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按月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考勤情况核实填入学院勤工俭学意见反馈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

                                      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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